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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11条一般要求

2021-06-15 10:13:36 wish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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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传递的对象将其分为两类,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真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以及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标准中对于这两类食品标签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其标签信息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商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则应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2. 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请地标示反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当通过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能够获得产品的配料信息及其真实属性,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可以不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榛仁巧克力”,该名称可以体现配料和产品属性,不需要再在该名称附近标示“巧克力制品”。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得产品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以看到时,应在这名称附近同时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来实现。当产品风味来自所使用的香精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如采用广泛使用,通俗易懂的名称“三明治”。

如果一类食品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者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例如,“薄荷糖”是一种常见的食品名称,已经体现了其真实属性为糖果,标示时,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类中的相应名称“硬质糖果”等。

标示商品名称如果是“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3.配料表

(1)配料表的引导词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2)配料的名称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名称也符合食品名称的要求,食品添加剂应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3)配料的顺序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的标注方式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此外,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还可以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例如,豆沙馅面包的配料:小麦粉、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水、白砂糖、人造奶油、酵母、食用盐。豆沙馅是复合配料,虽然有国标《食品馅料》(GB/T21270-2007),但是添加量超过25%,因此需要展开标注,其标注方式是“豆沙馅(红小豆、白砂糖、食用植物油、糯米粉)”。由于豆沙馅的原始配料中有白砂糖,和豆沙馅面包的其他配料“白砂糖”是相同的,因此也可以在豆沙馅面包的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豆沙馅”的各原始配料。豆沙馅面包的配料还可以标注为:小麦粉、红小豆、水、白砂糖、食用植物油、人造奶油、糯米粉、酵母、食用盐。

(5)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 - 2014)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中食品添加剂名称可作为通用名称。

(6)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方式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确脂”;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丙二醇; 增稠剂(1520); 增稠剂(丙二醇)。

此外,在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中文名称过长、英文名称已经普遍被消费者认知、英文名称或其缩写出现在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下、可标示该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英文名称或其英文缩写,如“特丁基对苯二酚”可以标示为“TBHQ”,维生素C可标示为“Vc”等。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7)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规定。应以“复配”+“GB2760中食品添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別”+“GB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例如,某食品添加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ト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有规定名称的除外,如复合膨松剂(泡打粉)。

(8)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单一或复配的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标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9)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对于不需要标示的加工助剂、酶制剂、食品添加剂中的不发挥工艺的辅料等,企业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

(10)食品营养强化剂的标示

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例如,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又如,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中规定的名称。

(11)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茵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2)几种配料的特定标示方式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 1 的方式标示。

4.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特别强调”,即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二是“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多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一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如在配料之外特别强调“添加草莓原浆”,则应在配料表中标注草莓原浆添加量或含量。

(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某产品在标签上标示“无蔗糖”,强调了蔗糖的含量,此时需要标示出蔗糖在该产品中的含量;某产品食品名称标示“无淀粉火腿”,则应标示产品中淀粉含量。又如,葡萄酒的生产可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并应在配料表中进行标示。若其在配料表中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时,则属于强调某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此时就需要标示出二氧化硫的含量。

(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产品名称为“阿胶糕”,“阿胶”只在名称中提及,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阿胶”,名称上也未特意将“阿胶”字体更突出、更显眼,则无须标注阿胶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5.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净含量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注,分为质量单位 [克(g)、千克(kg)]和体积单位升 [(L)(l)、毫升(mL)(m)]。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黏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 2 标示。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在靠近“净含量”的位置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半固态、黏性食品、固液相均为主要食用成分或呈悬浮状、固液混合状等无法清晰区别固液相产品的预包装食品无须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预包装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可能在不同的温度或其他条件下呈现固、液不同形态的,不属于固、液两相食品,如蜂蜜、食用油等产品。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可以不另外标示规格。

赠送装(或促销装)的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进行标示,可以分别标示销售部分的净含量和赠送部分的净含量,也可以标示销售部分和赠送部分的总净含量并同时用适当的方式标示赠送部分的净含量,如“净含量500克、赠送50克”,“净含量500+50克”“净含量550克(含赠送50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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